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局函件
人社工險便函〔2019〕4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關于轉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回應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日益迫切的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訴求,讓工傷保險惠及更多群眾,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2018年7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在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切實保障職工權益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發揮工傷保險為企業和產業工人保駕護航的積極作用,浙江省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做好相關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F轉發《指導意見》,請各地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認真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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